其中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注冊和商標管理的特殊事項,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。
【法律依據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,包括商品商標、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;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,受法律保護。本法所稱集體商標,是指以團體、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,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,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。本法所稱證明商標,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,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,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、原料、制造方法、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。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,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。
具體類別 specific category
1、商品商標
商品商標是最常用的商標,指生產經營者在生產、制造、加工、揀挑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所使用的標記,又分為制造商標、銷售商標。商品商標是申請受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》優先權保護的唯一標記。
2、服務商標
用以標志和區別無形商品即服務、勞務的商標。
3、集體商標
以團體、協會、其他組織的名義主出租,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,以表明其為組織成員的標志。
以地理標志做集體商標注冊的,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生產經營者,可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注冊人組織,該組織應依章程接納為會員;不要求參加該注冊組織的,也可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,該組織無權禁止。
4、證明商標
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,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,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、原料、制造方法、質量、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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